北京核酸检测实验室涉罪经辩护后取保候审

作者: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2/7/12 14:54:38 点击数:
导读:北京核酸检测实验室涉罪经辩护后取保候审【基本案情】2022年初,因北京爆发“天堂超市酒吧”新冠病毒传播疫情,在政府“动态清零”的防控方针指引下,在北京市进行多轮全民核酸检测来排查疫情风险,迅速控制疫情传播的

北京核酸检测实验室涉罪经辩护后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2022年初,因北京爆发“天堂超市酒吧”新冠病毒传播疫情,在政府“动态清零”的防控方针指引下,在北京市进行多轮全民核酸检测来排查疫情风险,迅速控制疫情传播的大背景下,核酸检测需求量剧增,北京多个检测机构为了提高检测效率和降低检测成本违规采取“多管混检”方式进行检测,加大“漏阳”风险,不利北京防疫大局,多家检测机构分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立案,众多检测实验室人员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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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背景下,其中一名嫌疑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近亲属进行辩护,申请取保候审。辩护人接受案件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详细情况,又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后,辩护人找到公安机关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交流,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请求和具体理由依据,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因公安侦查机关对是否定罪及可能的量刑轻重拿捏不准,最终还是在30天拘留期满时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辩护人又向承办批捕的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检察官递交《申请不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后经检察院审查后,最终将我的委托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及释放手续。


【办案小结】

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原来均是针对违反防疫规定,私自离开封闭隔离场所、封控区,以及已经被确定为阳性人员、密接人员等仍然到公共场所出行,造成更多人的隔离、封控,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疫情传播风险的相关行为人。对于核酸检测实验室,违规采取多管混检方式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此前并无涉刑事立案和判决的先例。

辩护人经查阅大量案例和法规、司法解释后,认为对此定罪存在法律障碍,在《律师意见书》里详细阐述了相关理由的根据。另外对于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我的委托人仅仅是基层员工,并非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全面论述,最后才取得了取保候审的最佳效果,委托人非常满意和感激。

辩护律师的辩护应全面考量罪与非罪的问题、从轻减轻情节问题、行为背景、立法背景,全面衡量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动机、危害后果等等,律师意见说理充分了,就能帮到嫌疑人,让承办警官和检察官最终做出对嫌疑人不批捕和取保的决定。实践中,有一些辩护律师仅仅使用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文本,在不说明详细理由的情况下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做法,本律师认为并不可取,这样的申请对司法机关来说不具有参考价值,取保的效果当然也很难保证!

 

【法律文书】

 

对叶某某申请不批准逮捕

律师意见书

申请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叶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叶XX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2年月X月XX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根据本案案情,辩护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叶XX申请不予批准逮捕。

为叶XX申请不批捕的理由如下:

一、检测机构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采取多管混检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从法条列举的四种情形上看,并不符合。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北京XXXX检验实验室采取两管混检、三管混检的方法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明显不属于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列举的第(一)、(二)、(三)种情形。对于其列举的第四种情形,即“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也不符合本案的情形。理由如下:其一,第四种情形其对象明显是针对普通市民、居民、村民的防疫政策和防疫措施,并非针对核酸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核酸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并非普通防疫措施和防疫政策的规范范围。其二,从此前来看,并没有卫生防疫机构针对核酸检测机构的多管混检行为的特别防疫措施相关规定,本案的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并没有“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所以不能归于此罪。其三,卫生防疫机构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相关预防、控制措施,而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关于检测检验实验室的检验、检测的要求、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北京XXXX医学检验实验室不可能构成此罪。

综上所述,本案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该罪列举的四种情形,无法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归罪。如果确须将此类行为归为此罪,需要另行修改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该罪名,增加本案情形的列举项方可!但即使刑法修正了,也仅能适用于修正后发生的行为,不能适用于修正前的行为!

2、无法证明本案涉案行为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所以无法达到本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见,“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本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

但是,目前,虽有卫健委的专家称“多管混检的行为有漏阳的风险”,但这毕竟没有科学的鉴定结论支撑此论断,如果仅仅是怀疑,那就只能疑罪从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行为已经“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也不能确定有“传播严重危险”出现,故将本案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没有定罪的基础!

二、即使认定叶XX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具体考虑到叶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对其不宜批准逮捕,应先予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1、叶XX系最底层的员工,参加工作时间很短(只有半年多),其只是听从领导XXX的工作指示和安排进行的违规多管混检,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和次要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2、叶XX年仅21周岁,刚刚参加工作,涉世未深,对涉案行为危害没有足够认知,并非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其也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理应从轻处罚。

3、叶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悔罪,理应对其从宽处理。

4、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即使成立犯罪,也只应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叶XX是单位最底层检测人员,不是主管人员,他只负责将采样按领导的要求放入检测仪器,检测流程的制定人不是他,出报告的审核人不是他,其参与度很低,因此不应认定其为直接责任人员,故不应对他进行定罪处罚。

5、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没有造成传播传染病的重大风险,即使有一定“漏采阳性”风险,情节也是极其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6、新冠病毒传播至今,虽然传播速度变快,但死亡率很低,危害性大大降低,与一般流感基本相似,目前全世界基本采取“躺平”防疫政策。另外,新冠疫情并非《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甲类传染病,虽然卫健委在2020年疫情初期将新冠肺炎升级作为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但其流行至今社会危害已经大大降低,是否还应比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有待商榷,但无论如何,本案涉案行为的危害已经随之大大降低,请予酌情考虑。

7、本案中,北京XXXX医学检验实验室有很多小组均在采用同样的多管混检的违规方法进行检测,但本案只对其中两个小组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有违司法公正。据叶XX讲,和他一样进行检测的人员有十几个人,一同接受了单位的检测培训,一同参与了检测工作,分属于很多不同的小组,但本案仅对两个小组的组长、组员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他小组的组长、组员相关人等不作任何处理,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无法让叶XX等被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司法机关应统一执业尺度,一视同仁,不能为了防疫而违背法律的初衷!

综上所述,叶XX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和要求,理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父母愿意作为其保证人,能够保证叶XX能随传随到,故对叶XX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辩护人为其依法提出此之申请,望予准许!

最后,辩护人要强调的是,不能因为目前防疫的工作压力大、时间紧、任务重,为了迎合防疫进行“运动式办案”、“升级式办案”,这将严重破坏“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法原则,挑战司法稳定性、标准统一性和刑法谦抑性,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的根基!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罗春利律师

                           2022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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